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