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