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