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第十六条(一)项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搬迁,排放污染物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