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标志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