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四)、(五)项,第十六条(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