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二)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无防渗漏设施的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消纳场所;

(四)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炼油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