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城、郊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