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九条已修改本市城、郊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