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二)进行游乐活动;

(三)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四)建立墓地;

(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