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二)进行游乐活动;(三)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四)建立墓地;(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