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托育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收托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五)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