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不得实施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