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不得实施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