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托育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从业经历等条件。托育服务组织聘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得聘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