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托育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从业经历等条件。

托育服务组织聘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得聘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