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兴办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服务组织的注册、变更、注销信息推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服务组织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