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推动普惠托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