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和资源配置情况,设置社区托育点,或者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于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但是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