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利用各类存量房屋和设施开展托育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在满足房屋安全、托育服务相关要求等条件下可以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