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能满足本区域内托育服务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