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托育服务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并根据需要设置普惠托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