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托育服务需求等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农村的托育服务组织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城镇托育服务组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需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