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现场显著位置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