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查处机关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