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查处机关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