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一)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查处意见;(二)指导、协调集中清拆行动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三)指导、协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信访案件的协同处置;(四)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