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