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服务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城镇环境卫生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