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