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