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室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