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化粪池和储粪池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

化粪池外溢时,应当立即疏通,并清除粪便污物,对产生的粪便污物应当使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