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