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镇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