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