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