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四)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七)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