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有效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卫设施完好。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应当定时清扫,每日首次清扫作业,夏季应当在上午7时前完成,冬季应当在上午7时30分前完成,并实行动态保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