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环卫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卫人员作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