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