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