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