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