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坟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至五倍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