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