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