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