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