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化工程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