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