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