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