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