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