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志、文物、知识产权、数据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